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遵循规范土地评估行业自律行为,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基于我省2014年报告抽查评议中出现不合格报告的情况,省协会将加大服务、自律力度,以切实有效的形式帮助机构提高质量,同时对出具不合格报告的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相应处理固定化,结合《辽宁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暂行办法》,特制定《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该办法已于2015年6月8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7日

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评估行业自律,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依据《辽宁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办法》,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当年报告季度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现象,给予土地评估机构“警告提醒”处理,即以当面约谈或书面告知的形式提醒土地评估机构应重视土地估价报告质量问题。省协会下发警告提醒通知单,在当年土地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中记3分。
此外,省协会报告评审专家对机构当面讲解不合格报告存在的问题,同时再抽取土地估价报告一份进行现场打分与讲解。
    第三条 在当年报告季度抽查中,出现两次不合格现象,给予土地评估机构“责令整改”处理,即要求有关土地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三个月内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规行为,提交整改报告。省协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单,同时在当年诚信档案中记6分。
    期满后,可向省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后省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复查合格,恢复原态。责令整改复查不合格或超期未
完成,转为停业整顿。
    第四条 在两年内报告抽查中,累计出现三次不合格现象,给予土地评估机构 “停业整顿”处理,即停止有关土地评估机构三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执业资格,停业整顿期间,机构不得使用注册证书对外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省协会下发停业整顿通知单。
期满后,可向省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后省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复查合格,恢复原态。停业整顿超期未完成,转为注销注册。
    第五条 对签署不合格报告的土地估价师,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土地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在当年诚信档案中,每出现一次,累加记3分。同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理。
    第六条 “警告提醒” “责令整改”处理在行业内部通报,“停业整顿”“ 注销注册”处理在行业会员内部通报的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5年6月8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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