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业内专业人才的骨干作用,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协会修订的《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9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水平,充分发挥业内专业人才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建立专家库,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家工作领域分为土地估价报告技术审裁、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行业自律评级,考试培训与咨询等不同方面,申请人可申请成为单方向或多方向专家。
专家聘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可及时作成员增补等调整。
第三条  省协会根据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择专家组成项目组,完成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价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省协会特邀等方式并经综合考量推选组成。推荐和特邀的专家事前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满10年,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高尚的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无其他社会不良记录;
(三)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
(四)具有较高的估价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及相关知识水平,满足所属方向的专业要求;
(五)自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服务,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责任心强。
第六条  专家申请人统一填写《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职称等资质证件,以及个人专业成就资料等复印件,经协会秘书处筛选,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列入省协会专家库,并颁发《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入库专家的档案管理,并将入库专家的名单向全行业公开,网上公布。
第八条   省协会每年对入库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履职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
(一)承办项目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等行为的。
(二)实践证明,不具备专家学术水平的。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指定工作的。
(四)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六)应本人要求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使用“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称号;
(二)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作补贴或报酬;
(三)独立自主发表意见,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或直接向协会会长、秘书长反映情况和意见;
(四)专家工作受行业保护,专家可根据参与工作情况要求保密。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对涉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承担行业委托的专家任务及公益活动;
(四)指定工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咨询、鉴证、审裁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根据承担工作情况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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