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遵循规范土地评估行业自律行为,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基于我省2014年报告抽查评议中出现不合格报告的情况,省协会将加大服务、自律力度,以切实有效的形式帮助机构提高质量,同时对出具不合格报告的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相应处理固定化,结合《辽宁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暂行办法》,特制定《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该办法已于2015年6月8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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