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规范土地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保证土地评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
第三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主要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实行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经注册并通过年检的土地评估机构方可开展土地评估业务。
第六条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全省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和年检工作。
第七条 土地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发起设立。
专业执业资格包括: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评估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合伙制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事务所;有限责任制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由连续执业5年(含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担任。
(三)机构组织形式
合伙制机构:应有2名(含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合伙人中连续执业5年(含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人;
有限责任制机构:应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出资人。出资人中连续执业5年(含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人;
(四)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金在50万(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机构中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60%。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条件。
(六)土地评估机构中执业土地估价师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连续执业5年(含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3人;机构中合伙人或出资人为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其本人应在本机构中执业。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应向省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省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的,省协会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将其基本信息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通过审议的,通知申请机构并退回材料。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协会准予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注册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6、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7、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8、土地估价师人事档案在省人才中心存放的证明材料;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是为加强对全省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自律,对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执业水平进行年度检查和综合评审的活动。
第十三条 省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参加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年检申请书;
2、《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申请表》;
3、机构为执业土地估价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 机构通过年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2、机构基本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
3、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
4、机构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存放、保险缴纳等情况符合要求;
5、土地评估机构违规处罚记分年度累计未超过12分。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机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整改完成后须提交年检复核申请报告,经复核合格后,方视为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省协会将年检结果通过协会网站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评估业务,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在省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地价评估,由省协会颁发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 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地价评估,执业满一个年度后并通过年检,方可在全省范围从事地价评估。

第五章 土地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在土地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后15日内,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及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15日内,到省协会办理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变更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6、变更后合伙人或出资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终止,省协会收回其注册证书交回,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已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2年2月21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日起实施。省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的《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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