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管理,规范土地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保证土地评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发起设立。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是为加强对全省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自律,对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执业水平进行年度检查和综合评审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评估业务,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在土地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后15日内,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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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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