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并参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注册并在辽宁省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执业土地估价师。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违反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由省协会予以记分处理,同时省协会可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信、停业整顿、注销注册等处罚。具体处罚形式中,前四项为行业内部处罚,后三项为公开处罚。
  第四条  处罚以记分形式处理。记分周期为每年4月1日起到次年3月31日止。
  记分满分为12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时,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后,记分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设各项处罚的具体内涵为:
  1.警告提醒:以当面约谈或书面告知的形式提醒并要求有关土地评估机构纠正违规行为;
  2.纠错检查:要求有关土地评估机构纠正违规行为并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整改:要求有关土地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三个月内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规行为,提交整改报告,清除违规影响和后果;
  4.通报批评:对有关土地评估机构在行业内外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及违规机构予以通报并批评;
  5.取消资信:取消有关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级别;
  6.停业整顿:停止有关土地评估机构三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执业资格,停业整顿期间,机构不得使用注册证书对外开展土地评估业务;
  7.注销注册:取消有关土地评估机构在省协会的注册资格,收回省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期满后,应向省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恢复原态。责令整改超期未完成,转为停业整顿;停业整顿超期未完成,转为注销注册。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违规受到行业自律处罚及记分情况,记入违规机构的行业诚信档案。
  第八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省协会将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记分,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给与相应处罚。


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违规处罚记分


  第九条  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提醒,记1分:
  1.受理估价业务不签订委托合同;
  2.妨碍本机构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导致其达不到学时要求的;
  第十条  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纠错检查或责令整改,记2-3分:
  1.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方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或机构派出的执业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记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加记分;
  2.受理业务订立合同后不履行的,记3分,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加记分。
  3.机构扣留土地估价师证件或相关材料,恶意阻碍土地估价师正常转移登记的,记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加记分。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取消资信,记4-6分:
  1.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记4分,视情况加记分;
  2.分别受理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土地估价业务时,未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相关利益方,记4分;
  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露估价报告内容和委托方的商秘隐私的,记4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加记分;
  4.默认、授意机构人员在协会年检、资信评级等工作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记5分 ;
  5.工作粗疏,调研不充分,选用方法、案例或资料等不当,导致估价报告不合格,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记6分;
  6.以不正当手段贬损同行信誉,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记6分。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处停业整顿,记8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在土地估价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1.随意简化程序,编造虚假案例数据,导致出具的估价报告不合格或评估结果严重偏高或偏低,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刻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3.连续两年无业绩;
  4.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注销注册处罚,记12分。并在国土资源系统内予以通报:
  1.土地估价报告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2.受到行业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3.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直接予以注销注册处罚,并在评估相关行业内通报。
  1.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故意纵容机构土地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登记号的;
  2.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
  3.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第十五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违规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被责令整改、停业整顿,若处罚结束日期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且其他条件符合注册要求时,延期至处罚结束日期再行受理执业注册。


第三章 处罚程序及申诉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由省协会秘书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形成最终处罚议案,提交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第十四条所列违规行为,省协会应设立自律处罚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形成最终处罚议案,提交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涉及全国执业机构的抄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自律处罚小组成员从协会专家库中抽选,人数应不少于5人。
  第十九条  形成处罚决定后,在对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处罚前,省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土地评估机构调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省协会作出的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下达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接受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协会应将违规土地评估机构的行业自律处罚情况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24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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