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土地估价行业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内专家在行业自律管理、服务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专业功能,规范专家库管理,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开展专家遴选、抽取、监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设置 第三条 专家库共设置四个方向: (一)技术审裁方向:规范土地估价技术争议,维护土地估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估价过程是否规范、估价结果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提出意见,不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二)土地估价报告评议方向: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受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委托,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评议。 (三)行业自律方向: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修订协会自律管理制度,构建行业诚信体系,评审机构信用等级。 (四)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方向: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咨询和决策等事项提供服务。 第三章 专家遴选 第四条 专家遴选入库应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遴选公示的程序开展。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行业规程、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历和经验; (四)自愿为行业服务,能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咨询及实地查勘等工作。 第六条 具体要求: (一)技术审裁方向:须为协会个人会员,土地估价实务经验丰富且取得土地估价执业资格证书十年以上;担任中估协资深会员、专家等,可享受优先权。 (二)土地估价报告评议方向:须为协会个人会员,取得土地估价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担任中估协资深会员、专家等,可享受优先权。 (三)行业自律方向: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管理、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 (四)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方向:从事土地评估、矿山地质、水资源管理、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且对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公示地价、开发利用政策有深入研究。 第七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协会公开发布专家遴选通知,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选。评选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业绩进行。评选结果在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对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入选资格。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入选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技术审裁、报告评议、行业自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相关工作,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参与评审及咨询事项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不受干扰提出个人意见,对重大分析问题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了解相关管理制度、技术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情况; (四)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工作的,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不参加; (五)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一)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承担工作涉及询问、质疑、投诉、调查、诉讼等情况时,应予积极配合; (二)对所承担工作的独立、客观、准确、真实、合法性负责; (三)对所承担工作涉及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学习掌握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培训; (五)符合需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七)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从专家库中按方向随机抽取专家,如需组成专家组的,确定专家组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为单数)。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组长应选用综合素质高、协调组织能力强、专业技术能力过硬的专家。专家组组长除承担相应专业职责外,还应全面听取组内成员个人意见,综合形成统一结果。 第十四条 工作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评审专家组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应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的原则,确定最终评审结论,并对不同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所承担工作的编制单位存在劳务关系; (二)与所承担工作的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与所承担工作的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 (四)专家认为本人应申请回避的; (五)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聘期为三年,根据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由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记入专家履职诚信档案,累计达到2次的,暂停其下一年度评审活动: (一)专家在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相应工作的; (二)不遵守工作行程安排,无故不参加或者迟到早退; (三)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经历、工作业绩,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事中事后发现专家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 (四)累计2次被暂停评审活动的; (五)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签字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存在需回避情形,而故意隐瞒,未提出回避的; (八)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