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估价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是指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机构会员执业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评级结果授予机构会员资信一级证书,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为社会各界选用土地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四条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资信一级评审。
第五条 凡是省协会会员在省内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并通过本年度年检的机构均可自愿参加资信一级评审。


第二章  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资信一级评审程序:
(一)参加资信一级评审的机构向省协会提交《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申请表》,并根据《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指标》所列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资信一级评审专家组依据《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指标》设定评分表进行评分;对不能由评分反映的特殊情况,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
(三)评分结果汇总后,由资信一级评审专家组根据当年我省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评级指标控制比例及建议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资信一级评审结果在省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通过省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五)省协会向获得资信一级的机构授予资信证书。
第七条 省协会组织的资信一级评审专家组由7人组成,专家从省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 省协会于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土地估价机构资信一级评审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责任


第九条 参评机构应如实报送评审资料,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机构,经省协会查实后,取消当次评审资格,追究其责任,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获得资信一级后,应严格自律,维护企业声誉。我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对获得资信一级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或低于资信一级条件的现象,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评审程序取消称号、收回已获得的资信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资信一级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取消其协会专家资格;省协会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行业声誉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应管理制度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一级评审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2年2月21日经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省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的《辽宁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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